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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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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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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中作了明确规定,继续实行出口货物“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到2000年底为止。现对财税字[1998]184号文件涉及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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