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域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9]3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调出试验区的企业,有关各局应按照文件规定于1999年12月31日前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其中应重点做好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清理。从199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不再执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改按有关规定政策执行。

二、对调出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生产性企业条件,可从1999年1月1日起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对申请享受生产性企业定期减免税待遇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准确核定其获利年度,严格做好减免税期限的衔接工作。对在新扩区域内已取得《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选择从1999年1月1日起享受新技术企业税收待遇或生产性企业税收待遇,对申请享受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待遇且原已享受生产性企业定期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可就其设立之日起的剩余年限享受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同时停止执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三、有关各局要结合这次区域调整工作,主动联系试验区和科技园区的管理部门,进一步掌握《新技术企业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发放及年审验证情况,对被取消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及时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1999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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