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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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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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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代表机构近年来税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问题 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各类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其在我国从事各项活动,应该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其经营情况。其中属于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及其它规定不予征税或免税的代表机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经营情况。二、关于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 依照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应税业务的各类代表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
对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列举的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帐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 三、关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代表机构免税问题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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